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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000010號鄭俊良之民事裁定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5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非簡113年度司票字第10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鄭俊良之本票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司票字第10號聲請人華開租賃股份有限公司與相對人源峰通運有限公司、鄭俊良、鄭清國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裁判節本如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0號
聲 請 人 華開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維銘
送達代收人 張天明
相 對 人 源峰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凱
相 對 人 鄭俊良
鄭清國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參佰捌拾肆萬元,其中之新臺幣參佰陸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書 記 官 丁愛國
- 發布日期:113-02-05
- 更新日期:113-02-0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