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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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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0118號李振凉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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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5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吉113年度訴字第118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李振凉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118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
      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
      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19日下午2時50分
      ,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5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張惠晴

 

  • 發布日期:113-02-05
  • 更新日期:113-02-0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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