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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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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341號林明科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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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5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理113年度訴字第341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林明科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項、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341號償還代墊地價稅款事件,本院
    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
    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11日下午4時10分
       ,在本院第23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黃湘茹
股       別:理股

  • 發布日期:113-02-05
  • 更新日期:113-02-0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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