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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30490號廷鑫金屬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顏秀香、吳福禱、顏兆鑫、顏德新之民事裁定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5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非速112年度司票字第30490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廷鑫金屬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顏秀香、吳福禱、顏兆鑫、顏德新之本票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司票字第30490號聲請人台中銀租賃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與相對人廷鑫金屬股份有限公司、吳福禱、顏兆鑫、顏德新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裁判節本如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30490號
聲 請 人 台中銀租賃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益源
送達代收人 吳稚平
相 對 人 廷鑫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秀香
相 對 人 吳福禱
顏兆鑫
顏德新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二十五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參仟壹佰玖拾萬元,其中之新臺幣玖佰壹拾肆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書 記 官 楊响福
- 發布日期:113-02-05
- 更新日期:113-02-0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