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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13296號毛柏鈞(即毛廖秀栗及毛德純之有限責任繼承人)、葉倩妤(即葉藝蓁、毛藝蓁)(即毛廖秀栗及毛德純之有限責任繼承人)之法定代理人葉娟娟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5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丙112年度北簡字第13296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毛柏鈞(即毛廖秀栗及毛德純之有限
責任繼承人)、葉倩妤(即葉藝蓁、毛藝蓁)(即毛廖秀
栗及毛德純之有限責任繼承人)之法定代理人葉娟娟之訴
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112年度北簡字第13296號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與被告毛柏鈞(即毛廖秀栗及毛德純之有限責任繼承
人)、葉倩妤(即葉藝蓁、毛藝蓁)(即毛廖秀栗及毛德
純之有限責任繼承人)之法定代理人葉娟娟間給付簽帳卡
消費款事件,應送達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13日上午9時45
分在本庭第3法庭(臺北市重慶南路一段126巷1號)開言
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蘇冠璇
股 別:丙股
- 發布日期:113-02-05
- 更新日期:113-02-0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