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000936號陳玲玲,絹川企業有限公司之判決

字型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5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悅112年度重訴字第936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絹川企業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兼被告陳
      玲玲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重訴字第936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絹川企業有
      限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兼被告陳玲玲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判決節本如附件所示。
書 記 官 林俐如

股 別:悅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訴字第936號
原   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慶言 
訴訟代理人 陳豊文 
被   告 絹川企業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陳玲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佰萬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貳佰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為假
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陸佰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
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翁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俐如

 

  • 發布日期:113-02-05
  • 更新日期:113-02-0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