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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000936號陳玲玲,絹川企業有限公司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5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悅112年度重訴字第936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絹川企業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兼被告陳
玲玲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重訴字第936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絹川企業有
限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兼被告陳玲玲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判決節本如附件所示。
書 記 官 林俐如
股 別:悅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訴字第936號
原 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慶言
訴訟代理人 陳豊文
被 告 絹川企業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陳玲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佰萬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貳佰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為假
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陸佰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
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翁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俐如
- 發布日期:113-02-05
- 更新日期:113-02-0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