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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38295號郭昭賢(即郭金湖之繼承人)之執行命令1件、執行處函1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5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2司執辛字第138295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郭昭賢(即郭金湖之繼承人)(遷出國外)之執行命令1件、執行處函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38295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郭昭賢(即郭金湖之繼承人)(遷出國外)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民事執行處辛股書記官
附件:(節本)
執行命令
主旨:准許債權人向第三人‧‧‧收取如說明一所示之現金股利債權新台幣‧‧‧,請查照。
執行處函
主旨:請代為變賣債務人郭金湖所有如附件之股票,並依說明三、四辦理,請查照。
- 發布日期:113-02-05
- 更新日期:113-02-0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