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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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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助字第324號陳伯偉之執行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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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陳伯偉之執行命令2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司執助字第324號債權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陳伯偉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5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3司執助知字第324號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文
主旨:禁止債務人陳伯偉在說明二範圍內收取對第三人....之存款債權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亦不得對債務人清償。
(★若債務人姓名與戶名不符,請以身分證統一編號為主)
發文日期:
發文字號:北院英113司執助知324字第1134009891號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文
主旨:債務人對第三人....之存款債權,應支付臺灣..地方法院轉給債權人。
 

  • 發布日期:113-02-05
  • 更新日期:113-02-0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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