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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小字第004333號戴煥霖之113年2月1日陳報狀繕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5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喜112年度北小字第4333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戴煥霖之113年2月1日陳報狀繕本。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案112年度北小字第4333號原告陳婉玲與被告戴煥
霖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應送達之113年2月1日陳
報狀繕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
書 記 官 徐宏華
- 發布日期:113-02-05
- 更新日期:113-02-0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