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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小字第000513號李耀鳴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5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昌113年度北小字第513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李耀鳴之裁定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北小字第513號原告張榮旭與被告李耀鳴
間損害賠償事件,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書記官保
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
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蘇炫綺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小字第513號
原 告 張榮旭
被 告 李耀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 (臺北市○○○路
0段000巷0號) 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 發布日期:113-02-05
- 更新日期:113-02-0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