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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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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24156號林尚甲(即林萬生之繼承人)之執行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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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林尚甲(即林萬生之繼承人)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24156號債權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林楊蘭(即林萬生之繼承人)等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民事執行處寅股書記官
節本
主旨:債務人林楊蘭(即林萬生之繼承人)、林尚義(即林萬生之繼承人)、林春燕(即林萬生之繼承人)、林尚甲(即林萬生之繼承人)繼承被繼承人林萬生(歿)所有日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在第三人保管之「台灣富綢纖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歷年未分配盈餘、股利,於說明二債權額範圍內禁止為移轉或其他處分;倘股票為未上市、上櫃或興櫃之實體股票,並應依說明五辦理。

  • 發布日期:113-02-05
  • 更新日期:113-02-0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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