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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簡字第1291號安姞國際開發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李祖達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4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丙113年度北簡字第1291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安姞國際開發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李祖達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113年度北簡字第1291號原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與被告安姞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李祖達間返還借款事
件,應送達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書記
官保管,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6日上午9時52分
在本庭第3法庭(臺北市重慶南路一段126巷1號)開言詞
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蘇冠璇
股 別:丙股
- 發布日期:113-02-04
- 更新日期:113-02-0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