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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9927號徐魯湘之113年1月16日執行命令1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4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3司執戊字第9927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徐魯湘之113年1月16日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9927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徐魯湘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4 日
民事執行處戊股書記官施盈如
附件:(節本)
執行命令
主旨:禁止債務人徐魯湘在說明一所示範圍內收取對第三‧‧‧之存款債權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亦不得對債務人清償,請查照。
- 發布日期:113-02-04
- 更新日期:113-02-0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