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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原易字第29號張國祥之傳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1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刑樂112原易字第29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張國祥審理傳票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原易字第29號張國祥性騷擾防治法案件,應受送達人張國祥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審理傳票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下次開庭時間為113年3月20日9時30分於本院二樓第18法庭行審理程序。
三、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股 別:樂
書記官:林科達
- 發布日期:113-02-03
- 更新日期:113-02-0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