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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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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568號胡威進之執行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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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2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3司執火字第568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胡威進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568號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胡威進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民事執行處火股書記官范國豪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執行命令
主旨:禁止債務人胡威進在如附表債權金額範圍內,收取對第三人○○○之債權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亦不得對債務人清償。
說明:(略)

股       別:火股

 

  • 發布日期:113-02-02
  • 更新日期:113-02-0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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