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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消債核字第5095號尹國強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2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司乙112年度司消債核字第5095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即債務人尹國強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49條第3款及第151
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司消債核字第5095號消債之前置協商認可
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即債務人
尹國強得隨時來院領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消債核字第509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送達代收人 黃士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尹國強 (現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協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如附件所示債權人與債務人間於民國112年9月8日協商成立之債
務清償方案,予以認可。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正諭
附件: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金融機構無擔保債權)及前置協商
無擔保債務還款分配表暨表決結果各乙份。
書 記 官 邱美嫆
- 發布日期:113-02-02
- 更新日期:113-02-0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