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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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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63956號彭忠傑(原名:彭奕誠)之執行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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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2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2司執吉字第63956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彭忠傑(原名:彭奕誠)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63956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彭忠傑(原名:彭奕誠)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執行命令
主旨:債務人彭忠傑(原名:彭奕誠)對第三人OO公司之每月薪資債權全額三分之一(超過新台幣23,579元)部分,應依本命令自即日起,在附表債權範圍內,按債權比例移轉於各債權人(並應扣除債權人前業已收取之部分)。
    ★本次執行新增併案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司執205745)。
說明:(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民事執行處吉股書記官黃怜瑄
股       別:吉股
 

  • 發布日期:113-02-02
  • 更新日期:113-02-0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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