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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建字第182號錢建銘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2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中112年度建字第182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錢建銘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建字第182號返還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錢建銘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宇美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建字第182號
原 告 林素梅
張夢紓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廖于清律師
楊詠誼律師
李怡德律師
被 告 錢建銘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3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錢建銘應給付原告林素梅新臺幣484,000元,及自民國112年
9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被告錢建銘應給付原告張夢紓新臺幣12,700元,及自民國112年1
2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張夢紓其餘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錢建銘負擔百分之93,餘由原告張夢紓負擔。
本判決主文第一項於原告林素梅以新臺幣161,333元為被告錢建
銘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本判決主文第二項於原告張夢紓以新臺幣4,233元為被告錢建銘
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修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宇美璇
附表,林素梅與被告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節本:
一、111年4月12日
林素梅:女兒問我什麼時候估價單會好?沒理我,壓力很大嗎?
被告:沒啊,要先畫平面圖(同時傳送系爭工程平面圖予林素梅
)(本院卷第217頁)
二、111年4月12日
被告:若可以,就約今晚談囉(本院卷第217頁)。
被告:豪景國際負責人是師傅的女兒,師傅是做鋁窗為主,現在
跟我一起承接工程施作,登記地址在桃園,龜山的地址是工廠。
臺灣大部分的微型企業,登記地址跟營業地址很多都不同,況且
重要的是人,不是公司名字吧(本院卷第219頁)。
被告:我有做進出口買賣啊,而且公司為了接學校標案,要開
發票,才申請的(本院卷第221頁)。
三、111年5月18日之前
林素梅:進度一半都不到,水電油漆都還沒動,萬一系統櫃又拖
,錢老闆,時間都拖掉了。
被告:我會趕月底前完成的(本院卷第67頁)。
四、111年5月22日
林素梅:只剩一個星期(就)月底了,麻煩你幫幫忙,要加快進
度了(本院卷第223頁)。
五、111年6月2日
林素梅:錢老闆,這星期能讓油漆、木工完成嗎(本院卷第237
頁)。
六、111年6月22日以前
林素梅:剩下還沒來的櫃子玻璃門再麻煩你多催一下,謝謝你。
冷氣板補漆的部分,還是得請你幫我哦(本院卷第229頁)。
七、111年6月27日
林素梅:錢老闆,早安,請問今天幾點要過來?油漆、廁所門、
浴室拉門、廚房拉門、系統櫃,都能全部完成嗎(本院卷第359
頁)。
八、111年7月4日
林素梅:我家的記得催催,謝謝您了,希望能早點來施工,系統
櫃也麻煩您再追一下(本院卷第73頁)。
九、111年7月13日
林素梅:錢老闆,嗯,謝謝你,不過真的等好久了,你在那裡都
好吧?這麼久了總該排到我了(本院卷第75頁)。
十、111年7月14日
林素梅:錢老闆,要等到什麼時候師傅才能來做,我入住也快一
個月了,你人這麼遠不方便,為什麼不能讓我直接跟師傅連絡呢
?讓我們自己處理是不是會好一點?花了一、二十萬的錢,買的
東西,幾個月了還沒見到,我真的很難再接受什麼缺工的理由了
(本院卷第77頁)。
十一、111年7月18日
被告:我要準備回去了,回去我就會一起完成,21日回到臺灣
,要先隔離(本院卷第79頁)。
十二、111年8月15日
林素梅:時間是你給我的,這是我最後能等的時間(即111年8月
16日至同年月17日),再不來裝,我會一筆筆算清楚,退我錢。
我需要的是能讓你收到通知的地址,麻煩你了。錢老闆,我想再
跟你確認最後一次,我家的裝修工程你還有意願完成嗎?要是你
沒意願繼續做,那請你列張清單給我,你要退我的項目跟金額,
請你盡快回我消息(本院卷第81頁)。
十三、111年8月21日
林素梅:錢老闆,我給了你一個星期的時間,列你要歸還我的項
目清單的金額,到今天完全沒有消息,不讀不回,可見得你沒有
任何誠意處理問題。你一個專業的人士,用拿錢不做事這種方式
欺負我一個女人,真的很過分(本院卷第81頁)。
股 別:中股
- 發布日期:113-02-02
- 更新日期:113-02-0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