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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032號張素敏之傳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2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刑平111訴字第1032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張素敏傳票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司法院網
站及本院牌示處。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
法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1年度訴字第1032號龍俊維詐欺等案件,應受
送達人張素敏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傳票無從送達,業
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應受送達人張素敏傳票1件,本件庭期定113年4月22日上
午9時30分於本院2樓第11法庭開庭,現由本院刑事科平股
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到院領取(址設臺北市博愛路
131號)。
三、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股 別:平股
書記官:李璁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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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具保人張素敏傳票pdf
- 發布日期:113-02-02
- 更新日期:113-02-0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