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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北小字第005020號林亞萍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2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己107年度北小字第5020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林亞萍之裁定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07年度北小字第5020號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林亞萍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
,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
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陳怡如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小字第5020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孫東丞
被 告 林亞萍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2月12日
所為之判決,其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第一項之「附表」,應補充如本裁定附件所示。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 發布日期:113-02-02
- 更新日期:113-02-0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