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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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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北小字第005020號林亞萍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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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2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己107年度北小字第5020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林亞萍之裁定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07年度北小字第5020號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林亞萍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
          ,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
          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陳怡如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小字第5020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孫東丞  
被   告 林亞萍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2月12日
所為之判決,其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第一項之「附表」,應補充如本裁定附件所示。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 發布日期:113-02-02
  • 更新日期:113-02-0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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