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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親聲字第388號賀恩之聲請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2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家靜112年度家親聲字第388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賀恩之聲請狀繕本1份。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 97 條準用非訟事件法 31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149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151 條及第 152 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家親聲字第388號給付扶養費事件辦理,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聲請狀繕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相對人賀恩得於上班時間隨時到庭領取。
股 別:靜股
書記官 羅蓉
- 發布日期:113-02-02
- 更新日期:113-02-0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