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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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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15168號朱和昌之執行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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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2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2司執吉字第115168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朱和昌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15168號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朱和昌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執行命令
主旨:禁止債務人❶陳劍威、❷陳進雄、❸朱和昌在說明一所示範圍內收取對應編號第三人❶OO公司、❶OO公司、❶OO公司、❷❸OO之保險給付、已得領取之解約金及現存在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亦不得對債務人清償,請查照。
說明:(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民事執行處吉股書記官黃怜瑄
股       別:吉股
 

  • 發布日期:113-02-02
  • 更新日期:113-02-0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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