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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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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訴字第2788號邵宏訓之附民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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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5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刑壬112審訴字第2788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邵宏訓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審訴字第2788號邵宏訓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應受送達人邵宏訓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刑事附帶

         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股  別:壬股
書記官:劉麗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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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2審訴2788附民繕本pdf
  • 發布日期:113-02-05
  • 更新日期:113-02-0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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