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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訴字第2788號邵宏訓之附民繕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5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刑壬112審訴字第2788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邵宏訓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審訴字第2788號邵宏訓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應受送達人邵宏訓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刑事附帶
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股 別:壬股
書記官:劉麗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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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2審訴2788附民繕本pdf
- 發布日期:113-02-05
- 更新日期:113-02-0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