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yles/Common//images/newtaipei/inner_bg.jpg)
:::
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事聲字第000011號鐘博龍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2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倫113年度事聲字第11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鐘博龍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事聲字第11號聲明異議(公示送達)事件
,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鐘博龍得
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黃文芳
股 別:倫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事聲字第11號
異 議 人 謝宗益
相 對 人 鐘博龍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異議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13
日本院司法事務官所為112年度司聲字第1566號裁定聲明異議,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廢棄。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威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黃文芳
- 發布日期:113-02-02
- 更新日期:113-02-0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