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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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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事聲字第000011號鐘博龍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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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2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倫113年度事聲字第11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鐘博龍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事聲字第11號聲明異議(公示送達)事件
    ,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鐘博龍得
    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黃文芳

股           別:倫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事聲字第11號
異 議 人 謝宗益 
相 對 人 鐘博龍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異議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13
日本院司法事務官所為112年度司聲字第1566號裁定聲明異議,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廢棄。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威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黃文芳
               

  • 發布日期:113-02-02
  • 更新日期:113-02-0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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