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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12744號朱孝宜、朱帝縈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2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丁112年度北簡字第12744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朱孝宜、朱帝縈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12744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朱孝宜、朱帝縈間給付簽帳卡消
費款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
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
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林玗倩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12744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吳俊鴻
王姍姍
被 告 朱孝宜
朱帝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
年1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朱孝宜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陸萬壹仟捌佰壹拾壹元,及其
中新臺幣壹拾貳萬貳仟壹佰伍拾柒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四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八點七五計算之利息,及其
中新臺幣參拾貳萬捌仟壹佰零玖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四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仟伍佰捌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參
仟肆佰玖拾玖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八點七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仟零柒拾元,由被告朱孝宜負擔新臺幣伍仟零
參拾元,其餘新臺幣肆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均給付原告自裁
判確定之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重慶南路
1 段126 巷1 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書 記 官 林玗倩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5,070元
合 計 5,070元
- 發布日期:113-02-02
- 更新日期:113-02-0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