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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029323號張相雲之民事裁定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2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非敏112年度司票字第29323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張相雲之本票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司票字第29323號聲請人林志遠與相對人張相雲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裁判節本如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29323號
聲 請 人 林志遠
相 對 人 張相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五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參佰玖拾萬元,其中之新臺幣壹佰玖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書 記 官 林文賢
- 發布日期:113-02-02
- 更新日期:113-02-0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