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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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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14037號戴江海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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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2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丁112年度北簡字第14037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戴江海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14037號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
          公司與被告戴江海間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
          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
          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林玗倩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14037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李怡萱  
被   告 戴江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19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陸仟陸佰壹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
捌萬玖仟伍佰零玖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三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
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
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
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柒仟肆佰零參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
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十八點一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
六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並給付原告自裁判
確定之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重慶南路
1 段126 巷1 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書 記 官  林玗倩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550元
合    計          1,550元   

  • 發布日期:113-02-02
  • 更新日期:113-02-0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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