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4745號李文豪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2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乙112年度訴字第4745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李文豪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4745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依職權
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李文豪得隨
時來院領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4745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送達代收人 謝翰儀
訴訟代理人 謝佩蓉
被 告 李文豪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4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80,942元,及自民國112年3月13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8.3%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4月13日起至
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六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
期。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89,491元,及自民國112年3月23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9.1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7月8日起至
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六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
期。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邱美嫆
書 記 官 邱美嫆
- 發布日期:113-02-02
- 更新日期:113-02-0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