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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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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4745號李文豪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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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2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乙112年度訴字第4745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李文豪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4745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依職權
       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李文豪得隨
       時來院領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4745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送達代收人 謝翰儀  
訴訟代理人 謝佩蓉 
被   告 李文豪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4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80,942元,及自民國112年3月13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8.3%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4月13日起至
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六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
期。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89,491元,及自民國112年3月23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9.1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7月8日起至
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六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
期。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邱美嫆

書 記 官 邱美嫆

  • 發布日期:113-02-02
  • 更新日期:113-02-0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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