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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93465號劉文鏗之裁定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2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2司執平字第93465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劉文鏗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3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93465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劉文鏗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民事執行處平股書記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93465號
異 議 人
即 債務人 劉文鏗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 理 人 林芷伃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異議人就本件執行程序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部分略)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吳彥慧
- 發布日期:113-02-02
- 更新日期:113-02-0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