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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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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2717號周復宗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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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刑德112簡字第2717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周復宗判決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簡字第2717號蔡榮宗等賭博案件,應受送達人周復宗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股 別:德
書記官:胡國治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節本)

112年度簡字第271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榮宗

                    林建民

                    周復宗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2496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蔡榮宗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監視器主機貳臺、監視器螢幕貳臺、監視器鏡頭伍個、天九牌壹副、限注牌捌張、骰子叄顆、點鈔機壹臺均沒收。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拾叄萬陸仟柒佰元沒收。

林建民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叄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玖仟肆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周復宗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玖仟肆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陳柏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胡國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 發布日期:113-02-02
  • 更新日期:113-02-0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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