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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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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211857號陳若慈之執行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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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2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2司執節字第211857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陳若慈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211857號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陳若慈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附件(節本):
除說明四情形外,禁止債務人陳若慈於附表債權金額範圍內,收取如說明三扣押金額部分之薪資債權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不得對債務人清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民事執行處節股書記官

股       別:節股

  • 發布日期:113-02-02
  • 更新日期:113-02-0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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