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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小字第003500號林慈之裁定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1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喜112年度北小字第3500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林慈之裁定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北小字第3500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林慈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
,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
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徐宏華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小字第3500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梁懷德
被 告 林慈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
月7日所為之判決,應予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林慈育」記載,應更正為「林慈
」。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戴于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重慶南路
1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徐宏華
- 發布日期:113-02-02
- 更新日期:113-02-0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