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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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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店簡字第1475號高田川、高文吉、高進發、高建雄、高建民、張隆吉、劉添玉、劉添華、劉立政、林彥求、劉鏹元、劉淑玲、劉淑芬、張志鴻、張學賢、高嘉宏、高來春、高淑美、高國芳、高悅迪、高悅欣、高筠婷、高婉純、高燕秋、高燕卿、高碧惠、高明柱、高寶藤、劉永隆、高黃秀子、高宏慶、高宏榮、高淑萍、洪東昇、洪東晴、洪麗蘭、高超文之訴狀繕本、民事準備(一)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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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2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菊112年度店簡字第1475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高田川、高文吉、高進發、高建雄、高建民、張隆吉、劉添玉、劉添華、劉立政、林彥求、劉鏹元、劉淑玲、劉淑芬、張志鴻、張學賢、高嘉宏、高來春、高淑美、高國芳、高悅迪、高悅欣、高筠婷、高婉純、高燕秋、高燕卿、高碧惠、高明柱、高寶藤、劉永隆、高黃秀子、高宏慶、高宏榮、高淑萍、洪東昇、洪東晴、洪麗蘭、高超文之訴狀繕本、民事準備(一)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112年度店簡字第1475號原告一如永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寺廟指南宮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之訴狀繕本、民事準備(一)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2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庭第6法庭(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一段248號)開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徐子芹
 
 

  • 發布日期:113-02-02
  • 更新日期:113-02-0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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