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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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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5398號百得生技國際開發有限公司,徐里渼之判決正本、更正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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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2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乙112年度訴字第5398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百得生技國際開發有限公司、被告徐里渼之
   判決正本、更正裁定正本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5398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百得
      生技國際開發有限公司、被告徐里渼得隨時來院領取。
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5398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送達代收人 謝佩蓉  
被   告 百得生技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徐里渼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3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百得生技國際開發有限公司、徐里渼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
2,412,000元,及自民國112年7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59
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8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
0%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百得生技國際開發有限公司、徐里渼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
1,864,000元,及自民國112年7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59
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8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
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邱美嫆
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398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謝佩蓉  
被   告 百得生技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徐里渼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5日所為之民
事判決,其正本與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送達代收人 謝佩蓉」之記載,應更正為「訴
訟代理人 謝佩蓉」。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邱美嫆  
書 記 官 邱美嫆

  • 發布日期:113-02-02
  • 更新日期:113-02-0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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