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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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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3699號葉瀚芸即台北市私立葉鴻文文理短期補習班之起訴狀繕本、歷次書狀繕本、歷次庭期筆錄影本、裁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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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2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風112年度訴字第3699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葉瀚芸即台北市私立葉鴻文文理短期補習班
      之起訴狀繕本、歷次書狀繕本、歷次庭期筆錄影本、裁定
      正本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3699號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
      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歷次書狀繕本、歷次庭期筆錄影本
      、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旨揭裁定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1日上午10時5分
      ,在本院第28法庭再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蔡庭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699號
原      告  柯湫鈴  
            柯湫鑾  
            柯湫珠  
            柯湫紋  
訴訟代理人  李詩皓律師
被      告  葉瀚芸即台北市私立葉鴻文文理短期補習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3月1日上午10時5分
    ,在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兩造應於民國113年2月21日前具狀到院說明如附件所示事項
    ,並自行將書狀繕本送達對造。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匡 偉
 
                     法 官 林修平
 
                                    法 官 張庭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蔡庭復
附件:
一、請說明兩造間110年2月1日租約第6條之違約金約定係損害賠
    償總額預定之違約金抑或懲罰性違約金?如為損害賠償總額
    預定之違約金,請說明原告除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尚受
    有何等損害?並提出所用之證據。
二、請說明原告就自111年2月起至113年1月止之違約金648萬元
    為一部請求150萬元,係就各期違約金為平均之一部請求(
    即自111年2月起至113年1月止僅請求每月6萬2,500元之違約
    金)?或僅一部請求部分期數之全部違約金?如均否,亦請
    說明一部請求之具體內容為何。
股       別:風股

  • 發布日期:113-02-02
  • 更新日期:113-02-0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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