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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執事聲字第415號方清芳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2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文112年度執事聲字第415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方清芳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執事聲字第415號聲明異議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方清芳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林霈恩
股別:文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執事聲字第415號
異 議 人
即債 權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代 理 人 沈彥任
相 對 人
即債 務 人 方清芳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異議人對於民國112年10月11日本院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所為112年度司執字第55426號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子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林霈恩
- 發布日期:113-02-02
- 更新日期:113-02-0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