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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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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5564號王慧瑛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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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2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德112年度訴字第5564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王慧瑛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5564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王慧瑛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李昱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5564號
原   告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訴訟代理人 廖柏宇    
被   告 王慧瑛 
      朱秋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2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萬捌仟壹佰零貳元,及其中新臺
幣伍拾萬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十一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淑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昱萱
股       別:德股

  • 發布日期:113-02-02
  • 更新日期:113-02-0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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