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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000480號魏亦呈之開庭通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1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刑和111訴字第480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魏亦呈傳票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1年度訴字第480號黃昱齊等妨害秩序等案
件,應受送達人具保人魏亦呈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
傳票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應送受達人之傳票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
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傳票內容:本院定於中華民國
113年3月14日上午9時30分於國民法官第一法庭開庭,
請具保人協同被告到庭,如被告無正當理由未到庭,
則沒入保證金。
三、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鄭人芳
- 發布日期:113-02-02
- 更新日期:113-02-0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