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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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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0442號吳信聰之執行命令、併案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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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1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3司執智字第10442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吳信聰之執行命令、併案函各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3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0442號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吳信聰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三、請將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0442號併入貴股113年度司執字第2258號辦理,請查照。
  四、禁止債務人在說明二所示範圍內收取對第三人**之債權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亦不得對債務人清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民事執行處智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3-02-01
  • 更新日期:113-02-0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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