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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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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裁全字第2433號典匠室內裝修有限公司、陳宜榛、陳融昇(原名:陳浚鋐)之假扣押裁定及假扣押聲請狀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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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1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2司裁全亥字第2433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典匠室內裝修有限公司、陳宜榛、陳融昇(原名:陳浚鋐)之假扣押裁定及假扣押聲請狀繕本各1件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裁全字第2433號債權人與債務人典匠室內裝修有限公司、陳宜榛、陳融昇(原名:陳浚鋐)間假扣押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附件:聲請人以新臺幣壹仟壹佰零貳萬元或同面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為相對人典匠室內裝修有限公司、陳宜榛供擔保後,得對於相對人典匠室內裝修有限公司、陳宜榛所有之財產於新臺幣參仟參佰零肆萬參仟肆佰貳拾貳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
      相對人典匠室內裝修有限公司、陳宜榛中任一人為全體        相對人之利益以新臺幣參仟參佰零肆萬參仟肆佰貳拾貳        元為聲請人供擔保後或將聲請人請求之金額提存後,得        免為或撤銷前項假扣押;或相對人各以新臺幣參仟參佰        零肆萬參仟肆佰貳拾貳元為聲請人供擔保後或將聲請人        請求之金額提存後,得各免為或撤銷前項假扣押。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典匠室內裝修有限        公司、陳宜榛連帶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民事執行處亥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3-02-01
  • 更新日期:113-02-0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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