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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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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5659號林彥妤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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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1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火112年度訴字第5659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林彥妤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5659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林彥妤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判決節本詳如附件所示。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節本
112年度訴字第5659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游鴻巍
被   告 林彥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陸仟參佰肆拾伍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鍾雯芳
附表一:


編號
借 款 日

到 期 日
(民國)
原借本金
(新臺幣)
年 息
最後付息日
(民國)
債權本金
(新臺幣)
1
109.7.14

113.7.14
90萬元
2.47%
112年2月14日
90萬元
2
109.7.14

113.7.14
60萬元
2.47%
112年2月14日
60萬元

附表二:



編號

債權本金
(新臺幣)

利息計算期間(民國)

年 息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民國)
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計算
逾期超過6個月者,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
20%計算
1
90萬元
自112年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2.47%
自112年3月15日起至112年9月14日止   
自112年9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2
60萬元
自112年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2.47%
自112年3月15日起自112年9月14日止   
自112年9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以上合計請求金額為新臺幣150萬元


書 記 官 鍾雯芳
股       別:火股

  • 發布日期:113-02-01
  • 更新日期:113-02-0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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