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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5659號林彥妤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1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火112年度訴字第5659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林彥妤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5659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林彥妤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判決節本詳如附件所示。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節本
112年度訴字第5659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游鴻巍
被 告 林彥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陸仟參佰肆拾伍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鍾雯芳
附表一:
編號
借 款 日
↓
到 期 日
(民國)
原借本金
(新臺幣)
年 息
最後付息日
(民國)
債權本金
(新臺幣)
1
109.7.14
↓
113.7.14
90萬元
2.47%
112年2月14日
90萬元
2
109.7.14
↓
113.7.14
60萬元
2.47%
112年2月14日
60萬元
附表二:
編號
債權本金
(新臺幣)
利息計算期間(民國)
年 息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民國)
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計算
逾期超過6個月者,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
20%計算
1
90萬元
自112年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2.47%
自112年3月15日起至112年9月14日止
自112年9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2
60萬元
自112年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2.47%
自112年3月15日起自112年9月14日止
自112年9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以上合計請求金額為新臺幣150萬元
書 記 官 鍾雯芳
股 別:火股
- 發布日期:113-02-01
- 更新日期:113-02-0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