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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助字第22044號江耀棠(原名:江昱豐)之執行命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1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2司執助卯字第22044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江耀棠(原名:江昱豐)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助字第22044號債權人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江耀棠(原名:江昱豐)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民事執行處卯股書記官
附件:(節本)
執行命令
主旨:除說明四情形外,禁止債務人江昱豐於附表債權金額範圍內,收取如說明三扣押金額部分之薪資債權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亦不得對債務人清償。
股 別:卯股
- 發布日期:113-02-01
- 更新日期:113-02-0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