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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616號福金寶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顏家煌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1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淨111年度重訴字第616號
主旨:公示送達追加被告福金寶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顏家煌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重訴字第616號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追加被告福金寶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顏家煌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王曉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616號
原 告 游禮隆
訴訟代理人 林京鴻律師
複 代理人 張靖雅律師
被 告 彭芳瓊
訴訟代理人 林彥廷律師
複 代理人 尤偉峰
被 告 福金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家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筠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曉雁
- 發布日期:113-02-01
- 更新日期:113-02-0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