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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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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秩聲字第000019號付帶英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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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1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秩昌112年度北秩聲字第19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付帶英裁定1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受理112年度北秩聲字第19號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
        法案件,應受送達人付帶英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裁定
        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應受送達人付帶英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
        受送達人得隨時來庭領取( 庭址設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
        路一段126 巷1 號)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12年度北秩聲字第19號
原處分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
異  議  人
即受處分人  付帶英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對臺北
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於中華民國112年9月15日就其所為之北市
警萬分刑字第11230255103號處分書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書  記 官    蘇炫綺



函 稿 代 碼:C055-31 公示送達公告(文采)
股       別:昌股

  • 發布日期:113-02-01
  • 更新日期:113-02-0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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