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yles/Common//images/newtaipei/inner_bg.jpg)
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秩聲字第000019號付帶英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1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秩昌112年度北秩聲字第19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付帶英裁定1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受理112年度北秩聲字第19號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
法案件,應受送達人付帶英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裁定
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應受送達人付帶英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
受送達人得隨時來庭領取( 庭址設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
路一段126 巷1 號)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12年度北秩聲字第19號
原處分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
異 議 人
即受處分人 付帶英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對臺北
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於中華民國112年9月15日就其所為之北市
警萬分刑字第11230255103號處分書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事實理由及證據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書 記 官 蘇炫綺
函 稿 代 碼:C055-31 公示送達公告(文采)
股 別:昌股
- 發布日期:113-02-01
- 更新日期:113-02-0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