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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5568號陳中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1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乙112年度訴字第5568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陳中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5568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依職權
命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陳中得隨時
來院領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5568號
原 告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送達代收人 莊明哲/廖柏宇
訴訟代理人 陳文福
被 告 陳中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7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8萬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8,700元,其中新臺幣2,000元由被告負擔,餘由
原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6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
告如以新臺幣18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邱美嫆
書 記 官 邱美嫆
- 發布日期:113-02-01
- 更新日期:113-02-0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