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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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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13354號翊銓環保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潘岳聰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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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1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庚112年度北簡字第13354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翊銓環保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潘岳聰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13354號原告藍科實業有限公司
          與被告翊銓環保有限公司間給付租金等事件,應送達
          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
          (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陳鳳瀴

擬        判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北簡字第13354號
原      告  藍科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榮慶  
訴訟代理人  劉晉瑋  
            趙音立  
被      告  翊銓環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岳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壹萬貳仟肆佰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
十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仟陸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伍拾壹萬貳仟肆佰元預供擔
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
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5,620元
合        計             5,620元
     

  • 發布日期:113-02-01
  • 更新日期:113-02-0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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