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592號林靜儀(即林清華之繼承人),林靜嫻(即林清華之繼承人)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1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護112年度重訴字第592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林靜嫻(即林清華之繼承人)、被告林靜儀(
即林清華之繼承人)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重訴字第592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林靜嫻(即
林清華之繼承人)、被告林靜儀(即林清華之繼承人)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簡硯姝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訴字第592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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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陳明仁
被 告 邱素蓮(兼林清華之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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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碩聰(即林清華之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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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偉修(即林清華之繼承人)
0000000000000000
林靜修(即林清華之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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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靜嫻(即林清華之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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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靜儀(即林清華之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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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邱素蓮、林碩聰、林偉修、林靜修、林靜嫻、林靜儀應於繼
承被繼承人林清華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邱素蓮應連帶給付原告
新臺幣壹仟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十
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
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拾萬元由被告邱素蓮、林碩聰、林偉修、林靜
修、林靜嫻、林靜儀於繼承被繼承人林清華遺產範圍內,與被告
邱素蓮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智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簡硯姝
股 別:護股
- 發布日期:113-02-01
- 更新日期:113-02-0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