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592號林靜儀(即林清華之繼承人),林靜嫻(即林清華之繼承人)之判決正本

字型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1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護112年度重訴字第592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林靜嫻(即林清華之繼承人)、被告林靜儀(
   即林清華之繼承人)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重訴字第592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林靜嫻(即
    林清華之繼承人)、被告林靜儀(即林清華之繼承人)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簡硯姝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訴字第592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陳明仁
被      告  邱素蓮(兼林清華之繼承人)
0000000000000000
            林碩聰(即林清華之繼承人)
0000000000000000
            林偉修(即林清華之繼承人)
0000000000000000
            林靜修(即林清華之繼承人)
0000000000000000
            林靜嫻(即林清華之繼承人)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林靜儀(即林清華之繼承人)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邱素蓮、林碩聰、林偉修、林靜修、林靜嫻、林靜儀應於繼
承被繼承人林清華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邱素蓮應連帶給付原告
新臺幣壹仟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十
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
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拾萬元由被告邱素蓮、林碩聰、林偉修、林靜
修、林靜嫻、林靜儀於繼承被繼承人林清華遺產範圍內,與被告
邱素蓮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智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簡硯姝       




股       別:護股

  • 發布日期:113-02-01
  • 更新日期:113-02-0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