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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2595號黃耀南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29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刑育112聲字第2595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被告黃耀南裁定正本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
本院牌示處、公告於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聲字第2595號聲請沒入保證金案件,應
受送達人黃耀南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裁定正本無從送達
,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附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節本)
112年度聲字第259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黃仕翰
被 告 黃耀南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
金(112年度執聲沒字第1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仕翰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玖拾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黃靖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阮弘毅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阮弘毅
- 發布日期:113-02-01
- 更新日期:113-02-0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