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yles/Common//images/newtaipei/inner_bg.jpg)
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繼字第2020號徐聖瑋、吳浩欣、吳東晏、吳玲瑄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國內公示送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1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家合112年度司繼字第2020號
主旨:公示送達徐聖瑋、吳浩欣、吳東晏、吳玲瑄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司繼字第2020號拋棄繼承事件辦理,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徐聖瑋、吳浩欣、吳東晏、吳玲瑄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裁判節本如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繼字第2020號
聲 請 人 李秉剛
李秉豪
徐聖瑋
吳浩欣
吳東晏
吳玲瑄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游淑婷
股 別:合股
書記官 蔡旻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1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家合112年度司繼字第2020號
主旨:公示送達徐聖瑋、吳浩欣、吳東晏、吳玲瑄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3款、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司繼字第2020號拋棄繼承事件辦理,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徐聖瑋、吳浩欣、吳東晏、吳玲瑄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四、裁判節本如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繼字第2020號
聲 請 人 李秉剛
李秉豪
徐聖瑋
吳浩欣
吳東晏
吳玲瑄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游淑婷
股 別:合股
書記官 蔡旻言
- 發布日期:113-02-01
- 更新日期:113-02-0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